在学生与教师这一章出有一个常考的点,即体罚与变相体罚。在考察的时候,经常会给出很多选项,让考生区分哪些是体罚,哪些是变相体罚。看似非常简单是一个考点,但是很多考生还是会出错,为什么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即是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同时又因为体罚与变相体罚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那么就导致对于学校的某些行为无法确定到底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虽然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但是基本上在区别二者上有一些共识,通常认为体罚有这么几点特征:
第一,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前的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就不是体罚。
第二,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我.爱.线.报.网.】52xbw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副.业.体罚,如扯头发、打耳光等是体罚,但是语言羞辱、罚款等就不是体罚。
第三,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因此,也有人对体罚是这样下定义的:“为惩罚某人亲自或指使他人以暴力方式接触被罚人身体的一种惩罚。”无论是教师亲自接触学生身体还是指使他人接触学生身体,其行为均可构成体罚,但前提是其接触方式必须属于暴力方式。
相比于体罚,变相体【我.爱.线.报.网.】52xbw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副.业.罚的概念和含义就更模糊,在各类词典中以及法律条文中都找不到准确的定义。变相体罚也是属于体罚的,包含于体罚中。一些教师在教学中使用很多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手段来进行管理,这些手段不仅仅包括暴力方式的体罚,也包括其他一些非暴力但最终也达到体罚效果的手段,即变相体罚。为了阻止这种方式,教育法提出了变相体罚,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变相体罚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不接触学生身体
第二,采用非人道的方式,
第三,使学生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产生与体罚相同的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或其他违背人格尊严的后果。
因此也有人对变相体罚有一个定义:““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做出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我.爱.线.报.网.】52xbw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副.业.到痛苦的惩罚形式。”所以变相体罚比直接的体罚更具有隐蔽性,更难确认,但是对学生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如果教师责令学生当众脱裤子、脖子上吊破鞋等行为,即属非人道地对待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变相体罚。而强迫学生在烈日下长时间站立、跑步,或过多遍地抄写作业等也因会产生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后果,属于非人道的处置方式,应归入变相体罚。
综上所述,把握二者的特征的基础上去明晰区别,在做题的时候需要做到的是弄清楚选项是否属于直接的暴力方式,如果是则更倾向归于体罚,如果不是则倾向归于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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