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设备交易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合同条款固定各自权义,买卖双方在交货、付款的天平两端博弈各自风险。若只有一方违约,守约方则可完全、充分地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但若出现交叉违约行为,买方迟延付款、卖方又逾期交货,各自均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对方担责,法院又将如何判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风电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析交叉违约责任的判定问题,以作分享。
2010年9月5日,凯明公司(卖方)与华锐公司(买方)签订《塔筒买卖合同》,就低温塔筒64套(包括塔筒、基础环及塔内钢结构)买卖达成协议,同时约定分期付款及分批次交货。合同履行中,2010年11月2日,华锐公司与凯明公司通过往来函件变更交货时间和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数量,再有,凯明公司多次书面发函华锐公司催促其支付进度款。
后因华锐公司欠付货款且拒收剩余9套设备,凯明公司诉请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同时要求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等,而华锐公司则反诉要求凯明公司赔付其延期交货赔偿费和业主索赔损失等。
裁判要旨
本案焦点问题之一为:案涉《塔筒买卖合同》未能全部履行的违约方如何确定的问题。合同履行期间,华锐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而凯明公司迟延交货的行为是与华锐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关联,凯明公司援引“先履行抗辩权”和合同条款,据此认定其迟延交货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最终判定支持凯明公司要求华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而驳回华锐公司要求凯明公司支付迟延交货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赔偿费和业主索赔损失。
法律分析
(一)事实认定层面
法院在审理中关注买卖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情况,并依证据确认如下事实:
1.华锐公司持续存在逾期、不足额付款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华锐公司应按供货进度分六次付款,但是直至第四笔进度款付款时间届至,其总付款金额尚不足第二笔进度款,华锐公司自第一期预付款开始持续逾期、不足额付款。同时,华锐公司主张凯明公司拒收其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构成违约,但并未能举证证明,不能认定华锐公司以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2.凯明公司存在迟延交货行为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以信函方式变更交货时间,应以变更后的交货时间确认是否迟延交货。经核查,凯明公司确实存在迟延交货行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为。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凯明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华锐公司,如华锐公司不按期付款,供货时间将延误。
(二)法律评价层面
法院在确认上述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定华锐公司拖欠货款属于违约行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而凯明公司迟延交货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在于:
1.先履行抗辩权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回到本案,华锐公司负有先给付与付款及各生产阶段进度款的义务,而实际履行中华锐公司自始都在违约,其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造成凯明公司购买筒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塔材料困难,因此,凯明公司未按时交货属于援引“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2.合同约定的补强依据
案涉《塔筒买卖合同》约定:“凯明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如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要加收误期赔偿。如凯明公司可能遇到方案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华锐公司……”可见,前述合同条款也赋予凯明公司在合理情况下“拖延交货”。在华锐公司严重拖欠合同款项的情况下,凯明公司也可援引合同约定迟延交货。
实务建议
风电设备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分别负担有货款支付、货物交付的主合同义务,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双方会在交货、付款的问题上相互博弈。我们建议交易主体在合同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签订之际能够通过合同条款锁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合理转移自身风险,而后进入履行阶段,充分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也能及时固定双方合同履约情况(尤其是对方违约情况),以便于出现交叉违约行为、进入诉讼争议解决阶段后,便于法院查明、认定该案下的违约行为。
作者:汪新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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