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瑕疵(债权人仅凭瑕疵借条诉讼要求清偿借款法院驳回)

【案情】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45万元;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都在一条街上做生意,时间长久之后成为好朋友。2011年10月21日,被告称自己对象有事急用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就向自己的朋友处借钱给被告,事后原告为朋友打过欠条。后被告陆续于2011年12月25日称自己女儿结婚用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2年2月4日又以进衣服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2年3月20日说买房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借给被告的钱也都是从朋友处借来的,当朋友向原告要钱时,原告只好在事后打欠条并付出高息。现原告债主拥上门来,生活受【我.爱.线.报.网.】到极大影响,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是无理推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相反,却是原告向被告借款,到现在都没有还清;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更不存在钱款交付的事实,被告也没有收到原告一分钱的借款;原告在诉状中称经常向被告催要欠款,更是无中生有,被告没有借原告钱,原告也从没有向被告要过钱,她也不可能去要钱,原告欠被告的借款,被告想找原告要钱都找不到。借条上的内容系原告所写,被告虽然在借条上捺印,但全是与文字方向相反,与日常民间借贷习惯不符。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45万元的借款事实?原告诉求能否【我.爱.线.报.网.】得到支持?

【事实认定】

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院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原告杨某曾因贩卖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约于2006年刑满释放,出狱后在大彭镇附近的集市上做小生意。被告王某在本市矿山医院附近租赁他人房屋从事服装经营。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约在2010年12月相识,其后原告杨某曾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被告王某借款,断续归还后于2012年5月15日为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其中载明2011年4月27日借王某现金60000元,利息一角,每月27号给清。并注明2011年4月27号到2012年4月27号利息已付清,从5月27号以后的利息没给。

2013年11月21日,原告杨某持内容分别为“今借楊美皊现金【我.爱.线.报.网.】80000正,大写捌万元正。借钱人楊芳。2011年10月21日楊芳对象有事用的,楊芳说托人办事用的”、“今借楊美皊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借款人楊芳。2011年12月25日楊芳女儿结姻婚用的”、“今借楊美皊现金70000元,大写柒万元正。楊芳”。2012年2月4日进衣服用的”、“今借到楊美皊现金200000元正,大写贰拾万元正。借钱人楊芳。2012年3月20号买房子用下定金”的四张借条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450000元,被告王某应诉后否认其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也否认上述借条系其出具,并提出对上述借条的字迹及加按的指纹进行鉴定。

经本院向原告杨某核实,其认可上述借条均系被告向其借款【我.爱.线.报.网.】时形成,但在书写借条时被告称自己不会写字,故由原告书写借条经被告确认后被告加按的手印。有鉴于此,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借条中指纹进行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5月16日、7月9日分别出具宁金司[2014]文鉴字第003号、宁金司[2014]文鉴字第012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说明函各一份,其鉴定结论为:一、上述借条字迹上的指印是被告王某右手食指所捺印;二、上述“贰拾万元”的借条中“贰”字上的检材指印在手写字迹之后形成,即先字后印;三、上述借条中的指印均系红色印油捺印形成,指印均无中心花纹,依纹线流向判断其指尖均向下。被告王某为进行指纹鉴定支付鉴定费1【我.爱.线.报.网.】2230元。

原告杨某为证实其具有向被告出借资金的能力,在起诉时曾提交了证人周某出具的证明及其为周某出具借条的复印件,其中显示杨某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向周某借款400000元。被告王某自卷宗上看到上述证据后曾到周某处查找杨某的下落。2014年3月31日,被告王某及黄某本市卧牛村西侧的路口遇到原告杨某就本次诉讼进行交谈,被告王某对该次谈话进行了录音。录音中原告杨某承认向被告王某借款60000元未归还,王某追问“我借过你钱吗?”,杨某回答“你借不借,到时候有证据就管”、“你借不借,我不是说吗,你到时候就知道了”、“你借过没借过,你自己知道”、“借就借,不借就不借”、“我也没上你家去,逼【我.爱.线.报.网.】着你王某你得给我多少多少钱啊”;在被问及立案时,杨某回答“我没钱扳(扔),我一分钱都没花,立案,我没有钱都照立案,我就是没有钱”、“你问是谁立的案,谁弄的啥,你问清楚,我还没找着这个头呢,陷害我,我还没找着头呢,知道不”、“写我的名,那个名谁都能写,我也能写你的,你也能写我的”、“起诉稿上写的是我写的不,你见字体是我写的不”、“上法院起诉,法院到那也没要你的钱”等。

其后,被告王某又对其与黄某和原告杨某之夫蔡某的两次谈话进行了录音,其中蔡某称杨某曾因贩卖假币被判刑15年,且在贩卖假币前挥霍了其几百万;杨某出狱后曾向多人借款,其得知情况后曾警告出借人不要向原告借款,但出借人仍然借给她;杨某已经三年【我.爱.线.报.网.】不回家,其已提出要求和杨某离婚等。

原告杨某对于上述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其与王某、黄某等人的录音中其发言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其与蔡某感情不和,蔡某已经提出离婚。

另根据被告王某提交的其女儿结婚时的礼薄,其女儿结婚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原告杨某称王某女儿结婚时其曾经随礼500元。

另据本案核实,案外人蒲自玲曾于2012年8月23日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讼要求杨某偿还债务,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某于2012年8月23日偿还蒲自玲156065元;案外人张记东曾于2013年9月26日以合伙协议纠纷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还款125000元,铜山区法院于2014年3月1【我.爱.线.报.网.】2日缺席判决杨某清偿张记东80000元,后张记东申请执行,杨某提出申诉,但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听证,铜山法院以杨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原告持有的其本人书写的四张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客观存在,其以该四张借条作为债权凭证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我.爱.线.报.网.】求负有义务的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必须客观存在且系合法债务。原告虽然持有被告加按手印的借条,但该借条系原告书写、其中被告加按手印的方式与原告陈述的加按手印的过程不相一致,结合双方之间原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关于其应原告的要求在之前原告偿还其借款时出具的收条上加按手印的主张具有可信性;在被告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告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款已经确实向被告交付,而原告自述的款项来源、借款过程以及双方对借款的约定既与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不同,也违反常理。因此,原告持有的其本人书写的四张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客观存在,其以该四张借条作为债权凭证要求被告偿还借【我.爱.线.报.网.】款450000元的诉讼请求碍难支持。(徐向伟)

推荐阅读

给力项目线报网会员可免费下载 加入会员
友情提醒: 请尽量登录购买,防止付款了不发货!
QQ交流群:226333560 站长微信:qgzmt2
温馨提示:本站提供的一切软件、教程和内容信息都来自网络收集整理,仅限用于学习和研究目的;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商业或者非法用途,否则,一切后果请用户自负,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用户必须在下载后的24个小时之内,从您的电脑或手机中彻底删除上述内容。如果您喜欢该程序和内容,请支持正版,购买注册,得到更好的正版服务。我们非常重视版权问题,如有侵权请邮件与我们联系处理。敬请谅解!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行业资讯

贵阳养老金2021年最新消息(贵阳市人社局:确保在9月9日前提前足额发放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2024-7-23 20:45:59

行业资讯

021是什么电话(金山人,接到021-312开头或010开头的固定电话,请别惊慌)

2024-7-23 21:06:26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