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VPN翻墙软件被判刑?应该怎么看

▐ 撰文/唐有讼,新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

昨天,《人民法院报》发布了一条微博,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新闻标题是《一男子因出售VPN被判刑》。▽

这条微博,转发量超过5万,评论数5千,点赞数3千。这应该是《人民法院报》自开设微账号以来,最受关注的一条博文。

如此受关注,是因为这则消息又引起了争论。而这个新闻事件,涉及一个罪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我其实并不熟悉。毕竟我读书【我爱线报网】的那会,电脑并不像今天这么普及,那时候也从来没有见过有一种手机可以直接上网。

所以,那个年代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不像后来监管这么严格。

很多人看到这个微博以后,又开始了各种抨击。我估计《人民法院报》的后台留言,应该会是海量的。就像有一次,我的微博后台一样:

网友们说:翻也犯罪,真是醉了!

但是冷静分析法律规定,其实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

用VPN不犯罪。实施了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

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

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我爱线报网】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所以自己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的账号放心用就可以了,别被微博上的人带着节奏跑。

用VPN,无非是为了上境外网站。

常规意义上的境外网站有两种:

一种是外文的,没有一定文化水平看不懂,所以这种网站,不用限制,基本上都可以正常访问。

外文网站,不掌握外语的人基本看不懂,而能看懂境外英文网站的人,大部分都是文化素养较高的人,能分辨是非对错,能分清哪个是八卦哪个是谣言。

对这部分人,管控其实是虚的。

另外一种网站是是针对中国人开放的中文网站。字体绝大部分是简体字,明显是针对大陆、内地网民的。

但这样的网站,他们的目的和意图很明确。宣传手段也并不高明,套路无非是:

凡是我们坚持的他们就反【我爱线报网】对;

凡是我们反对的他们就坚持;

凡是我们做的事情他们都说错;

凡事我们说东的他们非要说西;

凡是我们做的事情,这也不行、那也不对。

总之在那些人的眼里,我们干啥都是错!

每次浏览这样的内容,让我不禁想起南宋词人陆游同志写下的《钗头凤》: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

这类网站承载的信息,就是法律语境下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也是监管最主要的对象。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法律作为社会意识的存在,在这个视角下,并不是一个例外。

所以,随着社会群体知识水平的、文化水平、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法律也处在动态的变化调整之中。许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时间和耐心。

但是,近年来,【我爱线报网】互联网的舆论逐渐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

比如,蔡英文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那一年,由于蔡英文不坚持“九二共识”,大陆网友群众激愤。

一些年轻网友在网络贴吧中聚集起来,集体翻越了高山大河,跑去蔡英文的推特上留言。几乎是在一夜间,蔡英文的推特账号几近瘫痪。

网络上把这个行动称为:帝吧出征。而且喊了一句响亮的口号:帝吧出征、寸草不生

于是,我们惊讶的发现,尽管一再管控,但是年轻的一代,在新技术面前的敏感,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尤其是在用VPN方面,简直不能更666。

帝吧出征,让蔡英文的推特关掉评论、删除帖子;帝吧出征,让瑞典辱华电视台,瞬间被淹没。

所以:自由,从来都是有条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就像卢梭在【我爱线报网】《社会契约论》第一章的题旨中开篇写道:人生而是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只是西方国家、境外媒体,在针对我们进行舆论轰炸的时候,从来就不是建设性的提议,而更多的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批评。

换一种说法,是对我们这个国家、这些人们、以及我们正在推进的波澜壮阔的奋斗,进行信息核武器般的打击。

可是放眼四周,有能力抵抗这种信息打击的人,数量显然还不够多。

就像李白讲的: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行路难!

所以,我们要管。

可是管着管着,我们突然发现,不让随便上外网,事实上却成了我国法律中最具有国际主义精神的一条。

这个法律条文的初心,为了限制违法和不良信息流入境内。

可是当这部法律真正起作用的时候,我们却突然发现【我爱线报网】这个法律保护的有时候恰恰是身在境外的他们。

否则14亿人,其中随便弄个7、8亿人集合起来,集体在推特上围攻另外一个国家、地区的干部,会被人说我们素质低、爱欺负人。会吓到人的!

绝大多数法律都是有制度周期的。

除了当年刘邦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一条,两千年来没有多大的变化外,大部分法律制度,都是历史进程中的一朵小浪花。

比如:历史上的投机倒把罪,1979—1997,来去匆匆。

禁止自建VPN账号牟利这个法律条文,终究也跳不出这个规律。

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这是历史、时间和实践的伟大辩证法。

但是现行法律既然规定了,现行刑法既然是有效的,那就要执行,而令行禁止,有法必依,本身就是法治精神【我爱线报网】

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这个案子的法官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定罪了,却并不投入大牢,这一个小动作,体现的恰恰是司法的温度。

相信,随着公众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分辨能力的进一步增强,这个法律条文,最终会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份档案材料。

但是现在,仍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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