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售权和领售权(私募股权投资特殊权利条款之随售权解读)

一、随售权概念

随售权(Tag-Along right, Right of Co-Sale),又称共同出售权、跟售权、参售权,是指持有多数股权的创始股东向第三方出售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时,投资人有权参与到本次出售股权的交易中,以相同价格和条件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

二、制度目的及意义

我们从一则上市公司收购案来理解随售权在保护小股东权利方面的积极作用。2018年4月, A股上市公司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奥瑞德”)发布公告,宣布终止收购合肥瑞成100%的股权。在该起交易中, China Wealth、合肥瑞成分别持有香港瑞控 22.59%、 77.41%股权,香港瑞控持有本次交易核心资产 A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mpleon控股 100%权益。China Wealth 与合肥瑞成曾协议约定,China Wealth享有同合肥瑞成同比例共同出售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香港瑞控股权的权利。上交所接到 China Wealth 的 LP 股东举报,其主张参与到本次交易中来。上交所就此向奥瑞德出具《问询函》,要求奥瑞德补充披露合肥瑞成及相关股东是否已征求 China Wealth 出资人意见并行使随售权,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随后,奥瑞德与China Wealth展开了谈判,就收购China Wealth所持香港瑞控股份的安排达成了一致,但最终该起交易仍然因多方面因素而未能完成。其中,China Wealt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h主张行使随售权及其LP的举报行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其自身作为小股东共同出售股权的利益,当然也拖延了交易的时间表,打乱了奥瑞德收购安排。[1]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人一般溢价购买公司股权系基于对公司创始人的信任及公司在创始人的带领下公司未来成长的预期。因此,投资人对于创始股东股权的稳定性具有较高要求。除了创始股东直接或间接对外转让股权须取得投资人同意这一限制外,若创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欲降低其持股比例并引入新的股东,由于上述转让可能导致投资人对公司的预期信任基础降低甚至丧失,为了保障投资人利益,往往在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中对于“随售权”进行约定,投资人有权跟随创始股东共同出售股权,即,创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始股东退出,投资人也跟着退出。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制度并未对随售权进行明确的约定。随售权的发展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中已十分成熟。目前,随售权在实操层面体现为股权转让,受《公司法》及投资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相关规则的调整。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态度来看,随售权作为对公司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在未损害公司以外其他第三方的权益的情况下,协议本身没有造成各方利益的显著失衡,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应认定为有效,如此,随售权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存在可适用的空间。

三、随售权条款实操要点

(一)触发时点

当创始股东或其控制的主体对外转让股权时,投资人往往既享有优先购买权,也享有随售权。共同出售权与优先购买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权在风险投资交易中如影随形,均是对创始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限制,但二者仍然有明显的区别。共同出售权是投资人希望能与创始股东共同出售股权;而优先购买权则是投资人希望能优先受让创始人出售的公司股权,增加在公司的持股。因此,根据商业逻辑,同一股东就优先购买权和随售权不会在同一时点同时行使。

(二)交易主体

随售权交易往往体现股权转让过程中,在交易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随售义务人(创始股东或其控制的主体)、随售权人(投资人)及目标受让人。

1.随售义务人

随售交易往往由于公司创始团队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因此,随售交易发起人/义务主体为公司创始人或创始人控制的主体。在投资人行使随售权的情况下,创始人有义务促使并确保投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资人随售权的实现。除创始股东之外,随售义务人应当包含公司创始股东控制的持股平台或其他主体等。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除协议约定的情形外,随售义务人间接转让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亦应触发随售权,避免随售义务人通过间接转让股权而逃避随售义务并侵害投资人的权利。

2.随售权人

随售权人为参与创始股东或其控制主体出售股权的投资人。投资人有权按照转让通知载明的同样价格和条件与随售义务人一同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投资人有权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内向随售义务人递交随售权书面通知(“随售权通知”)并行使其随售权,随售权通知应列明投资人希望出售的股权数量,随售义务人在该等转让中拟出售的公司股权数量应相应降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低。

投资人如为多方,各投资人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转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行业惯例,一般按照目标受让人受让股权时各投资人所持股权之间的相对比例进行转让。为了避免侵害投资人随售权,往往会在协议中增加如下规定,如果目标受让人以任何方式拒绝收购投资人按照上述方式确定的拟随售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则随售义务人不得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出售任何公司股权。

(三)随售条件

按照行业惯例,投资人行使随售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即:目标受让人与拟出售股权的随售义务人谈定的股权转让条件,如股权出售的价格、条件、支付方式及期限等,投资人出售股权的条件应不劣于随售义务人。

(四)随售期限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随售权期限进行明确规定,由于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随售权与优先购买权同时触发的,随售权的行权范围一般需要剔除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股权的部分,因此,对随售权的行权期限需要同时考虑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限,一般情况下会在交易条款中约定,投资人收到创始股东发出的拟转让通知后,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如15日)有权就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在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或随售权进行回复。我们建议随售权期限不短于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限,并且将该等期限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随售权行使方式

实践中按照随售方式的不同,随售权的行使方式通常分为完全随售条款和按比例随售条款。一般按比例随售条款适用更为普遍,当然,与按比例随售条款相比,由于完全随售条款不受出售比例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限制,给了投资人更多的选择权。

1. 按比例随售条款

按比例随售条款,通常约定在第三方受让股权总数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与拟出售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向第三方出售股权。投资人可以按照相对持股比例行使随售权,即任一投资人随售股权数量=拟转股数量*任一拟行使随售权投资人持股比例/(所有拟行使随售权投资人持股比例+随售义务人持股比例)。按比例随售条款一方面实现了投资者部分退出,同时也限制了随售义务人通过交易大量减持公司股权的行为。

2.完全随售条款

在谈判中投资人比较强势或有利的情形下,可以选择更有利于投资人的随售分配模式——完全随售条款,即通常约定投资人有权选择以同等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全部股权。此外,根据行业惯例,往往在随售义务人转让股权并导致其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此时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信任及合作基础不复存在,投资人通常会要求行使完全随售权条款,以要求全部退出。

(五)随售权的例外情形

在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协商过程中,一般将以下几种情形排除在投资人可以行使随售权的情形之外:(1)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随售义务人(不论是各自单独还是合计)直接或间接向员工转让的股权不影响随售义务人控制权的股权出售;(2)随售义务人100%控制关联方之间的股权重组等;(3)由于不可抗力、股权继承、司法执行等原因导致的股权出售等。

四、实务建议

1. 从投资人角度,由于随售权直接关系着投资人的退出权益,在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部分实操案例中,投资人在豁免创始人只要不丧失控制权,在每年一定出售比例(如3%-5%)范围内即可豁免随售权的行使,由于投资人对于公司信息掌握并不全面,此时投资人在公司发展不利或意图减持的情形下会比较被动,面对创始人减持股权却无能为力。因此,在设计随售权例外情形时,投资人对于创始股东及其控制主体随售义务情形的豁免须格外注意。

2.对私募股权投资人来说,除了完善投资协议中随售权条款和细化操作规范条款外,为避免随售权在执行过程中目标受让人以不知晓为由拒绝受让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我们建议将随售权的相关条款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对抗第三方善意相对人(目标受让人)。大多数投资人在与创始股东的投资协议中就投资的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相关条款规定的十分详细,包括各种特殊性条款,但为了方便工商登记,并未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我们理解,鉴于公司章程作为交易过程中基础性重要文件,目标受让人具有审慎及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拟受让股权主体在与创始股东交易过程,应当注意到章程关于随售权的规定,否则,目标受让人就很难构成善意。

3. 鉴于随售权涉及三方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随售权人救济途径比较有限,无法强制要求目标受让人强制购买其股权或承担其相关损失。如能通过条款设计使得随售权人在目标受让人拒绝收购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救济,那么随售权条款将对特定股东有更大的制约。笔者理解,在随售权无法行使的情形下要求特定股东进行回购,确保投资人的退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出权益;此外,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反随售权条款时损失的计算,随售权未执行的损失等于目标受让人以同等条件收购随售权人股权时,随售权人应得款项与其股权价值之间的差额。其中,随售权人的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为应在协议中明确。

五、结语

私募股权投资之随售权,在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给了投资人在创始股东退出时的优先选择权。投资人在相关条款谈判过程中须应关注实操相关要点,避免各方争议以增加交易成本。

六、条款示例

如果任一投资人(“共售权人”)未就实际控制人拟转让的公司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共售权人有权利(但没有义务)按照受让方提出的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与共售股权转让方一同向受让方转让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共同出售权”)。每一共售权人可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权数额为实际控制人拟转让的股权的数额与下述共同出售比例的乘积(共同出售比例=该共售权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全部行使共售权的共售权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转让方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

共售权人有权在收到上述转让通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递交书面通知,行使其共同出售权,通知中应列明共售权人希望转让的股权数额。如果任一共售权人未在该二十(20)日内通知转让方其将行使共同出售权,则该共售权人应被视为同意该等转让且已经同意放弃共同出售权。如果受让方以任何方式拒绝收购共售权人按照上述方式确定的拟随售的全部或部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分股权,则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受让方直接或间接出售任何公司股权。此外,在受让方拒绝收购共售权人股权时,共售权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就共售权人拟出售的股权数额按照共售同等条件进行回购。

尽管有上述约定,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进行的股权转让除外。

文中备注:

[1]张伟华,透视“随售权”与“拖售权”,[J]商业,第14页-16页

本文作者:

冯凯丽,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投融资、证券发行、企业并购重组、商事诉讼及仲裁。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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