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政宇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06年至2007年期间,朱某因经营需要向吴某多次借款,因其未能及时还款,吴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先后作出四份民事判决,四份判决合计诉讼费3661元、本金55400元、利息21120元、逾期利息68575.99元、2014年7月31日前的迟延履行金合计81052.51元及2014年8月1日开始的迟延履行金。因朱某未及时履行,吴某就该四份民事判决全部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执行,自2014年9月2日开始,合计执行到位236284元。双方因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产生争议。经法院审查和逐笔计算,本案多付818.84元,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还。
【评析】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我爱线报网程中,利息的计算和清偿顺序一直是难点问题,把握该问题的重点是以时间为节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两个文件规定精神。即在2014年7月31日前参照批复的规定,2014年8月1日之后参照解释的规定。
第一,还款日期以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为准。在当事人对执行程序中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息及迟延履行金时,在2014年7月31日前参照批复规定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我爱线报网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后执行法院应当参照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先本后息”的顺序清偿,首先清偿执行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再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然后清偿一般债务利息及逾期利息,最后清偿迟延履行金。
第二,2014年7月31日前的迟延履行金应当参照批复规定,基数按照全部债务金额(包括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X2,但该迟延履行金的计算结果最高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所得的数额;如超过,应当直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类贷款我爱线报网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迟延履行金;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金按照借款本金计算,利率为日万分之1.75,即年利率6.3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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