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办理了理财金账户卡,该借记卡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2014年7月24日15时43分,刘某携带该借记卡前往工商银行柜台查询卡上余额时,发现其余额不对,便当即向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出示了银行卡和身份证,要求工商银行为其打印理财金账户历史明显清单,刘某发现起卡上存款被盗取,便于当天下午16时20分向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经侦查,刘某借记卡上的存款于2014年7月24日12时10分被他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曼都珊珠宝店刷卡消费206250元,同日12时15分又被【我.爱.线.报.网.】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的ATM机上分5次共支取支11510元,后刘某诉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同工商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工商银行向原告刘某支付银行卡内资金21776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截止到一审开庭前,刑事案件尚未侦破。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工商银行不服该判决,以“被上诉人刘某没有妥善保管好密码,存在过错,应由其承担责任;一审程序违法,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且应当追加石家庄市桥东区曼都珊珠宝店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为本案的当事人”为由,向邵阳市中【我.爱.线.报.网.】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刘某在上诉人处办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2014年7月24日12时10分,15分,涉案银行卡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发生交易,刘某于当天下午在工商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上述交易,并向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报案,可以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刘某本人及涉案银行卡均在邵阳县,应认定该交易行为系伪卡盗刷行为。工商银行有保障刘某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作为发卡机构应当对银行卡信息防盗以及识别伪卡的技术负责。本案中刘某的借记卡之所以被伪造后又被盗刷,主要原因是工商银行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容易被复制并被伪造,工商银行提供的借记卡存在安全漏洞,且工商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我.爱.线.报.网.】在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刘某借记卡被盗刷的责任。
二、本案的审理无需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为依据,本案无需中止审理和追加当事人。
刘某提起诉讼的请求权是基于其与工商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石家庄市桥东区曼都珊珠宝店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亦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是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且追究相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本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故本案的审理无需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为依据,本案无需中止审理和追加当事人。
【判决结果】
本案在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工商银行【我.爱.线.报.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是否应当追加石家庄市桥东区曼都珊珠宝店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为当事人并中止审理。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刘辉在上诉人处办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2014年7月24日12时10分、15分,涉案银行卡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发生交易,刘辉于当天下午在工商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上述交易,并向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报案,可以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刘辉本人及涉案银行卡均在邵阳县,应认定该交易行为系伪卡盗刷行为。工商银行有保障刘辉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作为发卡机构应当对银行卡信息防盗以及识别伪卡的技术负责。本案中刘辉的借记卡之所以被伪造后又被盗刷,主要原因是工【我.爱.线.报.网.】商银行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容易被复制并被伪造,工商银行提供的借记卡存在安全漏洞,且工商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刘辉在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刘辉借记卡被盗刷的责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刘辉提起诉讼的请求权是基于其与工商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石家庄市桥东区曼都珊珠宝店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亦没有证据证明刘辉是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且追究相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本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故本案的审理无须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为依据,本案无须中止审理和追加当事人。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我.爱.线.报.网.】】
案外人持伪卡交易,银行作为发卡人,在交易过程中,有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由于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技术上缺陷,未能识别银行卡真伪,导致案外人使用伪卡顺利交易,造成刘辉经济损失,工商银行具有过错。应对刘辉的卡被盗刷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当银行卡被人在外地盗刷时,作为储户要怎么办?
第一步、立即止损,以拨打银行电话的方式办理挂失。
否则扩大的损失,银行不予赔偿,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我.爱.线.报.网.】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步、证明伪卡交易的事实存在。只要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就足以证明正在交易的卡是伪卡。
虽然在终端机器上使用银行卡查询或者账单打印等操作,也会留下记录,但该些证据银行一般不会提供。因此,持卡人应在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者商场进行刷卡交易,注意留存消费底单或者取款凭证。
第三步、向公安局报案,形成证据链条。
公安局的报案记录更能够证实损失的存在且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专门机关,会使用侦查手段调取伪卡使用的地点及资金的去向,更有利地证明了伪卡的存在及异地交易的事实。
开通短信提示很有必要:
建【我.爱.线.报.网.】议储户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将自己的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一旦收到异常消费的短信提示,短信一方面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另一方面在第一时间掌握了异常消费的信息,便于储户在第一时间在当地刷卡消费,从而证明伪卡的存在。
银行担责的法律依据:
银行作为该储蓄卡的开立机构,对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有确保银行卡具有防伪功能、不被盗刷等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五)项、《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储户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解除后是否可撤销?权威解答!
已解除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撤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我.爱.线.报.网.】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我.爱.线.报.网.】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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