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投资人郑刚和创业明星罗永浩的争议升级,回购条款这一饱受争议的事项,再次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
对赌协议和回购条款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中常见的风控手段,特别是对于投资阶段偏后期的项目而言,PE机构通常都会与被投企业或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通常为创始人团队),就回购条款及其触发机制达成协议。
更多股权回购协议由项目公司签订在实操过程中,投资方的回购主张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持。但也存在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况。
北京某知名律所负责IPO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专业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如果回购主体为项目公司的话,有时也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在公司法项下,如果以公司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的名义去签署回购协议,实质上会涉及到减资的行为。对于减资,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得非常明确,所以法院在这个基础上,有时就未必会支持这种以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条款。”
而即使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获得了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也仍然无法完全避免这一问题。因为在实际进入法院诉讼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有部分股东变卦的情况,最终也会导致回购条款不被支持。
而若以控股股东或创始人团队的名义签署回购协议,但通常其回购能力要弱于公司,同时还可能出现由于转移资产致使其不具备回购能力的情况发生。因此,虽然也存在风险,但通常投资方要求与项目公司签署回购协议。
两种方式并不存在哪个更好一些,也只能根据项目方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因而,也会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有投资方选择将创始人个人和公司同时列为回购条款甲方,以最大程度保证投资方的回购权利。
而在法院立案这一环节,上述律师表示,“如果条款清晰,一般在大城市或者资本运营密集的地区是没有障碍的。”
但也有PE投资人对记者表示,他就曾遇到过地方法院对于回购诉讼长期不予立案的情况,以及当投资方申请资产保全时,当地法院要求投资方率先支付同等金额的保证金,否则不予受理。
回购协议的签订日渐普遍和复杂虽然刚开始出现时,对赌协议和回购条款饱受业界争议,“但回购条款的确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中较为成熟的风控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渐成熟,回购条款相较于7、8年前,在PE投资中也变得越来越多普遍和完善。”上述律师进一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步解释道。
例如在触发条件中,刚开始只简单地对业绩达标情况和IPO时间节点进行约定,但现在都会涉及到公司合规经营、董事或创始人经济犯罪、道德风险等事项。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在对公司纠纷审理案件中,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方面,就“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这其实也标志着国内私募股权行业对于回购条款的采用越来越普遍,条款越来越复杂,并逐渐与国际接轨。”上述律师强调。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的股权回购协议,通常是以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或附属协议的形式签署,此外,补充协议中通常还包括公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司治理、股东权利、特别约定等诸多权利事项。
“这属于一个国内的特色了,作为律师我并不推荐这种做法,这中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上述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因为从本质上来说,项目公司通过补充协议给予一部分股东的特殊权利,本身是不希望其他股东知悉的,但往往在正式的投资协议中,都有对于其他特殊权利条款充分披露这样的陈述和保证。如果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了规避或调整,可能在其他投资方诉讼过程中,说你此前的陈述与保证,是虚假的。”
而关于相关条款在投资实践中的效力问题,上述律师则认为,“由于回款权的主张非常明确,其对于资金风险的保护还是有非常现实的意义的。但对于像托售权、共同出售权这类条款虽然都会在协议中出现,我爱线报网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但在投资实践中,确实鲜少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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