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 押
第一百零七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第一百零九条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我.爱.线.报.网.】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哪些情况下使用扣押?
第一,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这个毫无疑问,扣押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对一些需要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可以进行扣押。
第二,①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我.爱.线.报.网.】品;②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对于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必须要鉴定的,那么可以扣押。上述①②属于不得扣押的情形,但是必须要鉴定的,那么可以扣押。
第三,电子数据的原始介质,能扣押的必须要扣押。
第四,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收 缴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我.爱.线.报.网.】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对于上述物品,都应当依法收缴。注意理解违禁品、赌资这些名词的具体含义。
追 缴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如何区分收缴、追缴和扣押?
扣押、收缴和追缴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措施,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但三者又存在区别:扣押是临时性的措施,一般都有期限限制,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后【我.爱.线.报.网.】,经过调查核实,如证实该财物属于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依法收缴或者追缴;如证实该财物不属于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则应当退还被侵害人,而不得收缴或者追缴。
收缴和追缴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性措施,公安机关只有对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属于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才能依法予以收缴或者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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