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高景言律师(炜衡济南分所)
关于国有企业,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规定的“国有全资公司”的提法,对于如何界定“国有全资公司”,其法律地位如何,还有待立法完善。
一、关于“国有全资公司”说法的出处
1、2014年7月11日,国资委《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一条第二款:“本通知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2、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国有全资企业的表述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我.爱.线.报.网.】52xbw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副.业.0%的国有全资企业。
3、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规定: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要积极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4、20【我.爱.线.报.网.】52xbw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副.业.18年8月6日,国资委官方网站刊登的问答选登,问“在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中出现了国有全资企业的描述,请教老师: 1.如何界定一个公司是否是国有全资企业?本概念中企业与公司有何区别? 2.是否存在国有全资公司?如果存在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有何区别?”
答复:1、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本质上没有区别。
5、20【我.爱.线.报.网.】52xbw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副.业.20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现有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国有全资公司”
1、《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我.爱.线.报.网.】52xbw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副.业.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三、目前的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中没有“国有全资公司”
1、2008年9月22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国统办字[2008]105号《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涉及国有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2、2011年9月30【我.爱.线.报.网.】52xbw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副.业.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修改的国统字〔2011〕86号《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中, 有限责任公司下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四、“国有全资公司”的界定
基于国有公司财产权利权属的特殊性,为维护国有资产保【我.爱.线.报.网.】52xbw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副.业.值增值,促进国有公司治理,且对国有公司的分层进行限缩,建议对“国有全资公司”给予其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国有全资公司应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至于国有全资公司再设立的持股100%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界定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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