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用半小时共享充电宝就没电了
但系统还在持续计费
归还后竟扣了两小时的费用!”
近日
多位消费者向
《中国消费者报》3•15消费者之声
全媒体互动平台反映
共享充电宝“缺斤短两”
只能充半小时电
却按租借时长计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网络投诉平台显示有6000余条相关投诉,投诉对象涉及来电、街电、咻电、小电、搜电、怪兽充电、美小电等众多知名共享充电宝品牌。
充电10分钟就没电
订单费用却一直在上升
多次反馈客服
系统却显示未检测到反馈情况
11月29日,四川乐山消费者廖女士向记者反映:
“11月20日,我在成都东站候车厅租借了一个来电品牌的共享充电宝,充了10分钟就没电了,由于无法联系在线客服,于是提交自助反馈后显示,需要等我爱线报网72个小时。但自助反馈后订单费用还是一直在涨,3小时涨到了28元,客服电话也没人工接听。”
廖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来电微信小程序里找到在线客服入口,但却是机器人客服,多次“转人工”,却没有人工客服回复。廖女士查看反馈进展,显示已处理:“系统未检测到反馈情况。”
11月30日,记者通过微信来电小程序联系在线客服,页面显示可回复“转人工”咨询在线客服,但记者多次回复,并未有人工客服回应。记者拨打了来电科技的客服电话并按提示音逐级按键转接,发现一直是自助语音回复,无法转接到人工服务。
使用半小时就没电
却扣1小时费用
“街电”回复
按时间计费不是按电量计费
11月29日,广东深圳消费者曾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
“我爱线报网11月25日,我在深圳机场用支付宝扫码租借了一个街电品牌的共享充电宝,用了不到半小时就没电了,当时附近没柜机无法及时归还,但充电宝订单却还在持续计费。”曾先生对记者说,他归还充电宝后,显示使用时长是1小时25分钟,扣费6元。曾先生表示:“只充电半小时,却按照1小时甚至更久的时间扣款,我不认可这些费用。”
之后曾先生又租借了一个街电品牌的共享充电宝,归还后显示使用时长是1小时9分钟,扣费8元。曾先生感到不公平:“按规则我的两笔订单都显示1个多小时,为什么第一笔扣了6元,第二笔却扣了8元,租借时间短的收费反而更贵?”曾先生对记者表示,当天他还通过支付宝进行投诉,但事情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曾先生提供的投我爱线报网诉详情中商家回复:
经投诉,曾先生最终收到了3元退款。对此,曾先生感到很不满:“充电宝没电是经营者的问题,为什么程序不能根据电量情况来收费呢?我认为肯定有许多消费者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果消费者不投诉的话,经营者这不就算是不当得利了吗?“
才给手机充了10%就没电
咻电客服表示
无法直接检测到充电宝里有没有电
浙江宁波消费者尤先生向记者反映:
“我在诸暨市中心医院租借了一个咻电品牌的共享充电宝,弹出来后显示满电,标定容量5000毫安,但我的手机仅充了10%的电量,充电宝就没电了,可咻电还是扣了我3元。”
尤先生的订单明细显示,单价3元/60分钟,每24小时封顶30元,使用时长29分钟。“每小时3元的前提是充电我爱线报网宝电量充足,可以满足消费者使用,充电宝没电是商家的问题,不应该由我买单。”尤先生对记者说,他联系在线客服但需要排队等很久,就致电给电话客服,同时发起多方投诉,最终“咻电”给他申请了退费。
记者咨询咻电在线客服:“租借充电宝弹出后显示满电,为什么手机只充了10%的电量就没电了?”客服回复:“从租借到归还使用不到二十分钟,充电宝的问题可以申请退费。”记者询问:“充电宝没电就无法使用,是商家的问题,为什么让消费者买单?”客服表示,充电宝有没有电无法直接检测,系统检测超过5分钟的订单需要扣费。
共享充电宝“缺斤短两”成网络投诉热点
网络平台显示
6000余条同类投诉
记者调查发现,共享充电宝使用中没电了却还在持我爱线报网续扣费的情况并非少数。记者在小红书平台搜索关键词“共享充电宝使用中没电了”,结果出现大量帖子反映此类问题。
有帖子反映
使用1个多小时没电了
被收取两个小时费用
有帖子吐槽
共享充电宝充电速度慢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此类投诉已成为网络投诉热点。截至发稿时,黑猫投诉平台上有6000余条相关投诉,其中很多投诉反映共享充电宝使用中没电了却还在持续扣费的问题,投诉对象涉及来电、街电、咻电、小电、搜电、怪兽充电、美小电等众多知名共享充电宝品牌。
法律专家表示
租借共享充电宝目的是充电
没电不应收取费用
12月11日,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威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租借共享充我爱线报网电宝属于合同行为,而合同目的是合同订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履行、违约责任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我认为租借共享充电宝的合同目的是通过租借充电宝进行充电,而非简单地对充电宝进行持有。就此而言,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应该以“充电”为标准,而不是简单地以“时间”为标准。
段威分析指出,根据“租借共享充电宝”实为“充电”的合同目的,如果充电宝没电了,合同目的自然无法实现,商家就不能进行费用收取。商家规定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等,其条款具有不合理性,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段威表示,在技术可能的前提下,共享充电宝企业应以“电量”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标准,以实际“用电量”作为收费我爱线报网的具体标准。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22;
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 88315438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杜科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推荐阅读
友情提醒: 请尽量登录购买,防止付款了不发货!
QQ交流群:226333560 站长微信:qgzm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