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负有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责。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行为有诸多的规定,但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其中不仅包括隐匿身份实施侦查,还有一种控制下交付。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时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规定:
1、特殊类型的案件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
2、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
——根据这些特殊类型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需要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才能查【我爱线报网】52线报网-专注分享活动首码线报优惠券零投网赚项目明参与人员何犯罪事实;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需要经过一定的层级批准。
《国杰律师说》认为,刑事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属于一种特殊的侦察手段,对于侦破毒品犯罪、间谍犯罪等某些类型的案件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侦查方式也是危险性极强的一种方式,我们能够通过新闻报道看到的牺牲在缉毒战线上的侦查人员往往都是在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这两种侦查活动时遇到的危险。作为这种侦查手段,秘密和隐蔽就是其中最大的要求,因此,法律规定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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