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两种:(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2)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是否意味着,出租房产的业务,都必须按从租计征房产税呢?答案是否定的。
下面我们隆重地介绍一个政策文件:《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政二(1987)189号文。该文件于1987年7月23日发文,经历多次文件清理规范,其中二到六条都已废止,只有第一条至今有效,其内容为:“【我.爱.线.报.网.】对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如建房出租办公室、仓储业务等),其租赁经营收入已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则不再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均按房产原值扣除20%以后从价计征房产税”(当然这里的“营业税”、“20%”也与时俱进变成了“增值税”、“30%”)。按此文件,对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
那什么是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呢?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括自有房屋租赁(或仓储)业务,且实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2)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年租金收入达到营业收入的50%及以上。满足条件的上海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按房产原值扣除30%以后从价计征房产税【我.爱.线.报.网.】哦,不再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不过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题外话,申请之前别忘了,先评估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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