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时效性、票据背书和保证是票据的重要特征,小宋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票据权利时效(如下图表):
票据背书
一、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背书无效)二、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三、不得进行的背书:
1、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4、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票据我爱线报网责任。
保证
一、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签章、“保证”字样(未记载或不符合规定的,保证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三、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人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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